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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机制的建议(集体提案)
发布日期:2010-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不仅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而且还开通了全国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专业网络, 为信息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呈快速发展趋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的数据表明,全省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逐年攀升,2004-2006年分别为8807例、17953例和31913例。因药品不良反应引起的损害病例也开始凸显,2006年全省发生31913例药品不良反应,其中经过治疗有所好转的22066例,治愈的有9735例,有后遗症79例,死亡的33例。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这些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病人得不到补偿,造成“医疗纠纷”多发和“医患关系”紧张。

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患者的权益,使药品不良反应对其造成的伤害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将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各方损失降到最低。我国相关部门也正在着手研究建立药品不良反映补偿制度,为推动我省以及各市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的补偿制度。特提出如下建议:

1、应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检查和监管,一是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涉药单位日常监管内容和规范药房创建工作中,卫生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切实抓好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二是药品监管部门应采取抽查的办法,对涉药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进行调查和监管,确保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可定期组织人员深入涉药单位,查阅病人病例、档案及销售处方记录等资料,对出现不良反应没有及时报告的单位,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有效降低不良反应漏报。

2、应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机制与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补偿构成要件、给付范围、资金来源作相应的规定。在确定构成要件方面可以把合格药品正当使用而产生不良反应造成的损害列入补偿范围之内;在补偿资金来源方面可以由药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准备金、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组成;在给付范围上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合理确定,对药品不良反应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害,该由国家(或药品生产企业)补偿的则由国家(或药品生产企业)补偿,进一步消除相关涉药单位的后顾之忧,同时使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应尽快出药品不良反应相关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依据,但该《办法》出台四年仍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目前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甚至有些该细化的内容未作详细规定。为此,政府部门应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应建议出台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具体办法和较为完善的而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使药品不良反应所致的损害补偿机制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降低各方无过错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风险,以达到进一步改善和缓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目标。(执笔:谭    刘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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