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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切实推进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发布日期:2010-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和优惠政策,着力加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和服务”两大体系建设,残疾人事业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2012年初步构建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政策制度框架和2015年基本实现残疾人“生活有保障、康复有服务、居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的总体目标,还存在不小差距。我们认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不仅仅是推动保障和服务两大体系的建立,更重要的是切实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长久机制。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现有残疾人24.4万,涉及21.7万户家庭,,其中大部分残疾人分布在农村,占74.1%,市区仅占25.9%。调查显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对残疾人工作是高度重视和支持的,对残疾人生活状况也表示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担忧,在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残助残及维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绝大部分残疾人文化水平相对低、信息不灵通,竞争能力差等原因,造成知识瘠薄与生存贫困的恶性循环,使他们与健全人的距离越拉越远,导致残疾人不但不能完全地共享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也无法实现自身价值。这些问题依旧突出,令人担忧。

一是残疾人生存和生产自救难。生存困难主要表现在生活质量低、生活来源窄、住房条件差、残疾康复难等,尤其是康复问题,因经济和设施条件限制,残疾人对残疾康复可望而不可求。我市每年免费康复治疗面尚未全覆盖,配套发放康复辅助用品用具相对全市24万余名残疾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大多数残疾人痛失康复时机。生产自救方面,大部分残疾人的个体素质无法适应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加之因缺资金、缺信息指导、缺技术服务,只能从事小修理、小加工、小工艺等行业,个人收入明显低于正常人。农村残疾人更是生产自救无资金、打工无门路,即使有田土,但无力培管,收成更低,除自食外,基本没有商品出售,处于孤独无助和绝望的境地。

二是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环境不够宽松。近年来,大中城市和不少县城在新建改造道路和公共建筑的同时,建造无障碍设施,如盲道、坡道等。但从总体上看,无障碍设施建造得还不规范,集中存在以下问题:无障碍设施建设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缺乏无障碍知识,出现施工不规范、盲道被挤占中断的现象;城市主干道均设置中间分隔护栏,未在人行横道上设置无障碍设施;旧城区街道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不到位,改造难度大;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电梯按钮过高、没有盲文标记、坡道不设扶手、残疾人专用厕位门往里开、无法关门等缺陷。

三是政策环境亟需改善。从政策制定上讲,我市虽然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和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但在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义务、兴办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盲点。同时,由于宣传不够,大部分残疾人不知法、不懂法,有问题也不借助司法援助,一味认为是因果报应,命里天定。不能较好地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受教受助、康复治疗、劳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致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政治待遇等状况远不如正常人。

四是管理体制不顺。残疾人联合会被称为残疾人的娘家,但因其性质是群团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很好地为残疾人代言,许多问题是协商解决,其结果是一厢情愿,商而不决。此外受编制的影响,职能虽全,机构不全,特别是基层只有一块牌子几个人,没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没有康复中心等,乡镇和社区的管理出现真空,虽然指定由民政助理和社区人员兼职代管,但力不从心,效果不佳。 

五是投入力度难以满足需求。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目前用于康复、特教、扶助残助、特困救助和社会保障的经费远远难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需求,一定程度影响了残疾人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残疾人生活救助是以贫困程度为标准的,这只考虑到收入因素,却忽视了支出因素。残疾人的支出结构有别于正常人,除了正常人日常支出的项目外,残疾人还必须额外增加一些如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长期康复护理、训练费、长期甚至终生服用药品等必不可少的支出。所以,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五保供养,对少数情况特殊的残疾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需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众所周知,残疾人事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残疾类别不同,生活状况不一,需求也千差万别。而传统的针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服务,主要是救济与供养,满足他们的生存需要。但是,残疾人作为社会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也是社会的主人,也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因此,在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考虑残疾人特殊状况,又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问题,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克服自身困难,积极融入社会,真正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共享社会发展物质与文明成果。为此我们建议:

一、发挥政府核心作用,努力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逐步建立扶助与发展的长效机制。

1、各级政府要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 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重要职责,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规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更大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而增加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就业、教育、扶贫、救助等资金,各有关部门都要进行细化,确保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助贫困残疾人。

2将残疾人服务网络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政府应着力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政府公共事业的总体规划,克服残联“单打独斗”的做法,充分整合民政、卫生、教育、劳动社保、妇联、公安和残联等政府资源,充分吸收民间团体、残疾人自治组织和境外民间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融合技术指导、咨询评估、医疗康复、康复训练、中途宿舍、家属资源、辅助器具、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心理辅导等残疾人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以市级为龙头、区级为骨干、街道级为基地、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家庭为阵地的服务网络,全面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有机结合,使残疾人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网点得到适合其需要的服务。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要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帮扶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要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资源减免收费,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对贫困残疾人的捐助,支持民间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宣传各界帮扶残疾人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帮扶主体多元化、帮扶方式多样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新格局。

二、开拓思路,多渠道、多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要真正使残疾人融入社会、摆脱贫困,就要让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

1、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畅通残疾人就业“绿色渠道”。目前福利企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主阵地,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福利企业发展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就业的稳定。为进一步激发福利企业发展活力,建议一是引导和支持福利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和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二是有关部门要逐步将一些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转由福利企业生产或专产、专营。在政府采购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对福利企业的产品给予同等优先。三是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管。建议在福利企业年检时,应由民政部门与残联联合参与认定,严格年审,清理、查处假冒社会福利企业。四是对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金,要做到及时足额、及时退返,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接口进行截留。五是社会福利企业要依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及时将全部残疾人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系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相结合政策,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事业岗位。一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相关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福利企业安置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就业的方式和方法,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积极创新就业服务形式,开展劳务派遣有关义务培训,选定试点单位,做好劳务派遣工作。如市区可以以社区为中心,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岗位,开发社区便民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非正规组织劳动岗位,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3、加大扶贫开发力度,重点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和发展问题。贫困残疾人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其温饱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对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将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并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注意选择兼顾残疾人特点并落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项目,让残疾人直接受益。主动扶持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有条件的乡镇企业也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采取小额贷款扶植政策,加大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选择合适的项目组织残疾人从事生产,应鼓励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组织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支持性、延伸性、连贯性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三、夯实基础,全面提升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的保障水平

康复工作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需要长期、不断地坚持与努力。为此,全社会都应大力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抓好康复重点救助工程,加大康复救助力度,积极介入并推动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我市实现2015年“人人享受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打好基础。

1、扩大康复项目纳入医保保障的范围。各地应多方筹集资金或建立专项资金,对特困残疾人试试医疗救助,尤其是应进一步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制度,实现救助服务在救助对象、年龄、内容、流程上的全覆盖。将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免费康复、“三助一免”、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康复救助项目普及化、制度化。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应自主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逐步将白内障复明、麻风畸残矫治、精神病人服药、康复训练等残疾人急需的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尤其应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治病项目。

2、探索建立新型医疗保障和康复治疗模式。加快观念转变,改变过去对已残人员进行救治和康复模式,建立前期预防和后期治疗康复并重新模式,主动建立孕期保健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疫苗注射等一系列前期预防机制,减少智听障碍等残疾儿的发生。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保障措施,在现有康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区各大医院康复科室建设,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数指导、人才培养、业务培训和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康复医疗水平,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对于贫困残疾人普及性假肢安装、助听器提供以及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的需求,应尽可能给予满足并减免相关费用。

3、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市已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体系建设,但相对于日益增长的残疾人需求还是略显不够。各级政府应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应按照人口规定标准,确定康复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种渠道筹集社会资金,争取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充分整合部门行业资源、社区服务资源、社会民间资源,实现资源贡献,继续做好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工作。

四、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教育是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市市区残疾人教育落实情况良好,但农村和贫困地区却明显滞后。为此,政府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农村和贫困地区特教学校布点不足、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偏低、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未成体系等问题。

1、改善特殊教育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建议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加快由重点巩固发展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向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体系的转变, 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积极新建、扩建农村特教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特殊学校,重点解决特教学校布点不足、特教设施简陋、特教教师短缺以及特教质量偏低等问题,让更多的农村贫困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机会。

2、进一步激发残疾人职业教育活力,提升残疾人职教实效。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阶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残疾人要求培训的,应在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培训。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3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育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从残疾人事业发展长远角度出发,人力资源配置应突破增机构、增编制、增设施或政府直接包揽服务的传统方式,创新培养各种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通过“民间运作,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向社会组织举办的人才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师、康复治疗师、特教教师和居家服务护理人员,为康复机构、基层社区和残疾人家庭配置社会工作师、康复治疗师、特教教师和居家服务人员,并把他们培养成残疾人服务工作的生力军,以专业服务方式针对个案和群体开展权益维护、心理辅导、知识普及、外展服务、社会救助和家庭服务等社会工作,实施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特殊教育、康复护理等服务。

五、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贫困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保护、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要认真落实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保护力度,制定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重视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解决和处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问题时,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稳妥的办法和措施,保障过渡时期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

3、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减免相关费用,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4、构建社区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社区组织和社区内各单位,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着力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支持。要积极引导残疾入参加社区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健康有益活动,为残疾人营造温暖祥和的社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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