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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常州市委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1、根据党章,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

2、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三至五年。必要时可经上一级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3、支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4、委员会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定期开展支部活动,逐步健全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市委会支部工作评比。

6、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

7、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8、积极开展各项学习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9、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10、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市委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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